臺灣健康醫院學會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屆研究教育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暨第七次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訂


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屆第九次理事暨第九次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學會為提昇會員之健康促進與預防醫學專業,鼓勵團體會員及其所屬員工持續進修與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依本學會網絡會員資格重審辦法第一條第7項規定,自2009年開始,協調人須每年參加2次(含)以上本學會所舉辦的訓練或研討會;第一條第8項規定,未設立病床之網絡團體會員每年參加本學會訓練或研討會累計教育積分應達至少20點以上,1-299床之網絡團體會員每年參加本學會訓練或研討會累計教育積分應達至少40點以上,300床以上之網絡團體會員應達60點以上。
   
第 三 條 本學會各類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
一、 參加本學會年會之研討會,由本學會依實際上課時數(不含參訪、討論、休息與用餐時間),發給學員每人每小時教育積分2點。
二、 參加本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或教育課程,由本學會依實際上課時數(不含參訪、討論、休息與用餐時間),發給學員每人每小時教育積分1點。
三、 擔任前面二款學術活動或教育課程之講者或論文(含口頭或海報論文)發表者,由本學會發給每人每節教育積分2點。
四、 參加世界衛生組織相關研討會(包括:世界衛生組織健康促進醫院國際網絡舉辦之年會研討會或工作坊、世界衛生組織健康促進與教育國際聯盟舉辦之年會研討會),得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或手冊),向本學會申請教育積分。本學會得依實際上課時數(不含參訪、討論、休息與用餐時間),發給學員每人每小時教育積分1點、講者或論文(含口頭或海報論文)發表者每人每節教育積分2點。
五、 參加本學會主辦之「E-learning」課程,可獲得本學會之教育積分,教育積分數依該堂課程公告為主,此類教育積分每年累積上限為總教育積分之10%。
六、 在國內外SCI、SSCI或TSSCI期刊發表有關「健康促進醫院」或「健康促進」相關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檢具論文抽印本與該期期刊目錄各壹份,向本學會申請教育積分,每人每篇得給予教育積分4點。
七、 於本學會出版之「臺灣健康醫院學會雜誌(Journal of HPH Taiwan)」發表有關健康醫院或醫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教育積分5學分、第二作者教育積分3學分,此類教育積分每年累積上限為總教育積分之20%。
八、
於本學會出版之健康促進醫院專書協助撰稿者,健康促進醫院典範選拔獲獎醫院協助撰稿者每篇可得本學會教育積分5點;健康促進創意計畫選拔獲獎醫院協助撰稿者每篇可得本學會教育積分3點。
九、 參與其他機構向本學會申請教育積分之學術活動或教育課程,可獲得本學會教育積分,教育積分數依該堂課程公告為主,此類教育積分每年累積上限為總教育積分之20%。
十、  其他經本學會研究教育委員會認定之教育積分。

第 四 條 本學會得接受其他機構向本學會申請教育積分,申請及認定標準如下:
一、 各會員醫院、醫事團體、衛生機關團體辦理健康促進醫院相關之實體教育訓練課程,欲提供本學會教育積分者,須於課程開辦一個月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課程表向本學會研究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研教會)提出申請。
二、 本學會研教會收到申請案件並審查通過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回覆審查結果。
三、 前項審查作業,本學會得酌收新臺幣壹仟元行政審查費,前項費用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時一併繳交,若未於課程開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則行政審查費以兩倍計算。
四、 非本學會主辦之實體教育訓練課程,本學會依實際上課時數(不含參訪、討論、休息與用餐時間),核定學員每人每小時教育積分0.5點。
五、 經本學會研教會核定之教育訓練課程,申請單位應於開課時設置課程簽到單(格式如附件二),請參加人員確實簽到退。主辦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課程簽到單影本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回本學會登記教育積分。
六、 未經本學會回覆同意認定前,請勿自行公告「臺灣健康醫院學會教育積分若干點」,或刊登類似之廣告。

第 五 條 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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