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會接受其他機構向本學會申請教育積分,申請及認定標準如下:
一、 各學會會員、醫事團體、衛生機關團體辦理健康促進醫院相關之實體教育訓練課程,欲提供本學會教育積分者,須於課程開辦一個月前(以30天計)向本學會研究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研教會)提出申請。
二、 本學會研教會收到申請案件並審查通過後,將以電子郵件回覆審查結果。
三、 前項審查作業,本學會得酌收新台幣壹千元行政審查費,前項費用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時一併繳交,若未於課程開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則行政審查費以兩倍計算
四、 非本學會主辦之實體教育課程,本學會依實際上課時數(不含參訪、討論、休息與用餐時間),核定學員每人每小時教育積分0.5點
五、 經本學會研教會核定之教育訓練課程,申請單位應於開課時設置課程簽到單(格式如附件),請參加人員確實簽到與簽退。主辦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兩周內將課程簽到單影本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回本學會登記教育積分。
六、 未經本學會回覆同意確認前,請勿自行公告『台灣健康醫學會教育積分若干點』,或刊登類似支廣告。
七、 申請單位如對教育訓練課程之教育積分認定有異議,需接獲本學會教研會之認定結果回覆通知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在認定,逾期不受辦理。在認定之申請以壹次為限。
八、 本課程舉辦之日期、時間或授課者如有變動,請於原訂舉辦日期之兩週前書面函請本學會教研會再認定。
九、 申請單位如未能於教育訓練課程全程結束後兩週內,將課程簽到單影本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回本學會,且經催繳無效者,得由本學會註銷其認定,並終止受理該單位嗣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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