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團體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之合法醫療院所(含:醫院、診所、長期照護機構與精神衛生機構)、衛生行政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等,均得為本會一般團體會員。
一般團體會員應指定一位協調人,負責平時相關業務之聯繫與推動;並得派代表行使會員權利,其中未設病床及病床1床至299床之一般團體會員得派代表1人,規模300床以上之一般團體會員得派代表2人。協調人應為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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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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